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源三選任辯護人鄭明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