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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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潘(原名:陳宏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國潘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6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美玲法官洪耀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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