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芝吟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繁
楊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電信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75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仍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102年訴字第756號),有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續字第420號起訴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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