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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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一九號
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乙○○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陸拾萬零肆仟元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玖仟零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第九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