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О號
自訴人乙○○自訴人丁○○共同自訴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О號
自訴人乙○○自訴人丁○○共同自訴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