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范振星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