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