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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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旻憲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942號、109年度偵字第640號、第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巳○○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子○○於民國108年3月間自綽號「阿浩」處取得國彩博奕遊戲平台之帳號及密碼,並約定由「阿浩」抽取會員匯款中之25%作為佣金,其餘則由子○○獲得。子○○因而萌生藉此博奕遊戲平台組織詐欺集團,再由集團成員利用話術引誘不特人加入博奕遊戲平台後,詐騙會員金錢之計畫。子○○遂於民國108年4月1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洗錢及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在屏東市○○○路000號8樓,設立「國彩娛樂博奕及投資」詐騙機房;另自108年7月5日起,將上開詐騙機房搬遷至雲林縣○○市鎮○路00巷0○0號接續運作至108年9月5日,並先後邀集與其有相同犯意聯絡之地○○(本院通緝中)、丑○○、庚○○、乙○○、己○○、癸○○、戌○○、酉○○、丁○○(以上涉案之被起訴人均由本院另行判決)及巳○○等人加入(巳○○係自108年6月底某日加入上開詐騙集團)。又自108年7月起邀集卯○○在雲林縣上址增設電腦等設備供機房運作。上開詐欺集團由子○○負責內部成員管理;癸○○、己○○分別負責機房總務記帳及採買;巳○○、地○○、丑○○、庚○○、乙○○、戌○○、酉○○、丁○○等人則擔任電腦機手,負責以FB臉書、Line、IG等網路通訊軟體,對外傳送「風投資」、「國彩娛樂」、「金合發娛樂城」博奕及投資訊息,並以(一)加入投資博奕遊戲事業,每股新臺幣(下同)10萬元,每月保證獲利5至10萬元;(二)或幫忙下注贏錢僅收取代操費用;(三)或以參與博奕,持續央求賭客下注等為由,招攬不知情民眾加入。然以第一種方式加入投資者,實際上並無成立何入股事業;以第二種方式下注代操者,日後將以匯款系統異常無法匯出贏款為由,拒為匯款;以第三種方式參與博奕者,均不知自然率業經調整,繼續下注,致令慘輸血本無歸,進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附表所示之人均非由巳○○詐騙)。惟巳○○於108年6月底某日加入上開詐騙集團後,尚未及向他人詐騙或就詐得之財物從事洗錢工作前,即於同年7月底某日退出該詐騙集團。
二、案經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並由甲○○、未○○、午○○、王○亮、申○○、亥○○、辰○○、天○○、壬○○、戊○○、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移轉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開事實業據被告巳○○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㈣第245頁、第250頁),經核與證人子○○(見本院卷㈣第146頁至第156頁)、卯○○(見本院卷㈣第157頁至第165頁)、癸○○(見本院卷㈣第213頁至第220頁)等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被告於108年8月1日退出上開詐欺集團後所簽署之現金保管條及其所留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共2紙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193頁至第195頁)。而該現金保條所示之金額,係詐欺集團成員退出時所核算應分擔之經營成本一節,亦據證人子○○、癸○○二人結證屬實(見本院卷㈣第153頁、第219頁),是本件事證已屬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是該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因此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巳○○外,另有地○○、丑○○、庚○○、乙○○、己○○、癸○○、戌○○、酉○○、丁○○及卯○○等人,是該集團至少為三人以上無訛。而本案詐欺集團自108年4月初起開始運作,以向不特定人詐取財物為目的,其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由此足認本案之詐欺集團,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故核被告自108年6月底某日至同年7月底某日間參與前揭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之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次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7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惟於107間,上開緩刑宣告因故遭撤銷,並於108年8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本件犯行自應構成累犯。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並無上開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上揭規定加重其刑。
三、第按參與犯罪組織,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此項規定針對罪責評價上輕微者,賦與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裁量權。本案被告巳○○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時日不長,且未查得被告實際參與詐欺取財騙得被害人或從事洗錢之結果,堪認被告參與之情節輕微,故本院認應依法予以減輕其刑。因被告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故依法先加後減。
四、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雖僅參與前開詐欺集團而未實際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但其參與之詐騙集團規模非小,對社會治安危害性重大,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另兼衡其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堪認其素行非佳,及其事後曾否認犯罪,惟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時終能坦承犯行不諱,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不諭知沒收之理由:證人子○○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巳○○參與本案之詐欺集團後,在最後一個月領取1萬元底薪即離職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52頁、第154頁),然為被告堅決否認(見本院卷㈣第247頁)。且證人子○○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說被告巳○○7月去旅遊之後有無回來上班你不清楚?)我現在印象中好像沒有回去,他們直接就不見了,好像私底下我請卯○○跟他們聯絡」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55頁),此與其前開所稱被告巳○○係於領取底薪後才離職一情似有矛盾,此外即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確有此事,故被告是否有因參與詐欺集團而獲取1萬元不法利益,尚難認定。再者,證人癸○○證稱詐欺集團成員所領之底薪與騙到的錢無關,「騙到的人不拿底薪,直接分紅」(見本院卷㈣第220頁),而本件又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詐得被害人之金錢,況被告另有簽署上開「現金保管條」,以分攤詐欺集團之經營成本,故被告即使有領取底薪,亦屬其預先領取之經營成本,日後仍應攤還,因此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件犯罪而有不法所得或取得任何不法利益,自無庸宣告沒收。至於起訴書附表三所載之扣案物皆非被告所有,故亦不用對被告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肆、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之說明:行為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次按「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現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號解釋尚不違憲;嗣該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二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人,於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臺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招攬會員之工作,所為固可非議,惟被告所為尚非集團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核心成員,且被告僅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並無遭查獲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行,而其加入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之時間甚短,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情節非重,是尚難以被告本案行為遽認其產生日常職業性之犯罪習慣。且被告因欠缺正確工作觀念而犯本件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改正其行為之有效方法,應在於提供適當之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等,並非僅有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是依比例原則,並綜合被告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等情,本院認對被告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已足認為與其本件犯行之處罰相當,而收儆懲之效,尚難認有再予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不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計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法,對甲○○、未○○、午○○、王○亮、申○○、亥○○、辰○○、天○○、壬○○、戊○○、寅○○等人施用詐術,使彼等受騙,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所示帳號,或面交或購買遊戲點數等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詐騙集團成員又以該電話於108年8月24日聯絡寅○○,復以LINE霖(即丑○○)、蚊香(即地○○)誘騙該女加入「國彩」,騙稱代操已贏取300萬元,需繳90萬元代操費才可領取, 嗣允 為先交3分之1,即30萬元。於108年8月30日匯款,對方(蚊香)又稱需再匯60萬元,才能開放戶頭, 陳女 遂再於108年9月3日匯款30萬元,共遭騙60萬元。 劉冠瑋 提領上開亥○○遭騙匯款7萬5000元,不知情之午○○亦提領亥○○匯至自己帳號之7萬元。劉冠瑋提領午○○受詐騙款項25萬元、天○○被詐騙款1000元,從中獲取領取款項10%即1400元報酬。酉○○另提供合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供該集團使用,甲○○受騙匯入該帳號,共22萬6230元,旋於108年4月9日至108年5月12日,分由地○○、酉○○分次提領等語,因認被告巳○○就此等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貳、查被告巳○○係於108年6月底某日加入本案之詐欺集團,迄同年7月底某日即退出該集團一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前,及其退出之後,由該集團成員所為的各種犯行,自與被告巳○○無關,其理至明,無待深論。此外,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亦無從證明被告巳○○於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即108年6月底某日至同年7月底某日之間),有從事公訴意旨所稱的上述詐欺或洗錢犯行,或與參與犯罪之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自無從對被告巳○○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相繩。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起訴之事實與被告前經認定有罪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嘉慶附錄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附表:(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時間管道一線匿稱二線匿稱詐騙電話手法受詐騙或恐嚇經過及匯款、面交時間匯款或面交時間匯款金額(元)匯入帳號1甲○○108年4月1日手機網友花花(戌○○)華華(地○○)假投資加入「國彩」股份,每股10萬元,每月保證獲利20萬元。108.4.9108.4.9108.4.9108.4.15108.4.15108.4.16108.4.19108.4.22108.4.22108.4.23108.4.26108.4.27108.4.27108.4.273萬3萬1萬00000000000000000萬1002萬00000000萬3萬2萬00000000共22萬6230元酉○○合庫000-00000000000000002未○○108年4月初LINE 羅辰濬 DanSonLuo0000000000(被告 施博文 申請)假投資加入「國彩」股份,每股10萬元,每月分紅,共投資2股。108年4月2日、4月3日各匯10萬元。108.4.217時4分108.4.314時20分5萬5萬5萬5萬共20萬 曾秀安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3王○亮108年4月22日FB瓶子(地○○)華華(地○○)0000000000假投資、恐嚇加入「國彩」股份(國小同學資金投入),每股10萬元,每月保證獲利5萬元,共投資17股(5股送3股,故共20股)。自108年4月22日至5月12日分9次匯款。受地○○恐嚇後於108年5月5日凌晨0至2時許,在台北市○○路000號寶德門市簽立10張面額30萬元、10張面額10萬元,共400萬元面額本票,交地○○。108.4.2523時9分108.4.22108.4.252時39分108.4.290時5分108.5.1221時50分108.4.270時49分108.4.2723時47分108.4.2812時32分108.5.323時45分1萬3萬30001萬30002萬1萬3萬1萬共12萬6000酉○○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0萬元)甲○○永豐商銀000-00000000000000(0萬3000元)陳憲廷台新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高亭瑄000-00000000000000004申○○108年5月29日LINE2hc34478 秋香 (地○○)無假博奕代操代操「國彩」贏得30萬元,需繳3萬元才可領取,被害人於108年6月4日如數匯款。108.6.413時51分1萬(賭資)3萬林家豪台新商銀000-000000000000005亥○○108年6月4日FB秋香、蚊香(地○○)00000000000000000640假博奕代操、入股加入「國彩」代操及帳號異常,公司受有損失,央求賠償27萬元。又騙稱加入股東可將先前款項領回,被害人再匯7萬5000元。108.6.2013時40分108.6.2115時108.6.2715時25分108.7.212時53分108.7.511時4分108.7.1411時12分108.8.1214時12分108.8.302萬(代操費用)7萬5000(代操費用)10萬(賠償資金凍結損失)2萬50002萬50002萬5000(均賠償資金凍結損失)7萬元(入股)50002萬(賭資)共34萬5000辛○○富邦商銀000-00000000000 孫荻恩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鄧 沈秀容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張志騰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午○○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超商代碼繳款6午○○108年6月4日LINE泱泱(癸○○)秋香(嗣改為蚊香)000000000000000006400000000000(被告施博文申請)假投資、小額借款加入「國彩」股份,每股10萬元,每月分紅2至4萬元,每投資實名股3股可獲虛擬股1股(以半股5萬元計算),如投資實名股每月可分6至10萬元。共投資實名股12股。108.7.5108.7.5108.7.6108.7.7108.7.8108.7.9108.7.23108.7.26108.7.27108.7.27108.8.2108.8.4108.8.5108.8.6108.8.6108.8.7108.7.27108.6.20(高雄市左營區介壽路統一超商)108.7.28(高雄市三多路大遠百)108.8.10(高雄市義大世界)108.8.12(高雄小港華山國小)2萬3萬5萬5萬5萬2萬3萬(成警示帳號未入款)5萬5萬3萬5萬5萬3萬5萬3萬2萬11萬50008萬8萬30萬24萬7萬(交亥○○被詐欺款)投資139萬5000元(108年6月20日、7月28日、8月10日地○○至高雄分別收取現金8萬元、30萬元、24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孫荻恩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吳家佑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000-00000000超商代碼繳款面交地○○現金7辰○○108年7月13日LINE冠蕊秋香(地○○)無假博奕代操加入「國彩」經告知代操贏取100萬元,需匯款20萬元始可領取,嗣於108年7月15日先匯3萬元擬領贏款15萬元。上級「秋香」稱需再匯17萬始得將100萬元匯還,且原匯3萬元不能匯還。108.7.1516時19分3萬元 溫育旋 玉山商銀000-00000000000008天○○108年7月16日WOOTALK 許如涵 (丁○○)蔣蔣(丁○○)0000000000假博奕代操加入「國彩」於108年7月18日匯款1000元,續接獲通知需再繳20%代操費。108.7.1819時37分1000(與被告 劉冠緯 和解)孫荻恩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9壬○○108年7月16日FBLINE 張子晗 (地○○)致中(地○○)0000000000(被告丙○○申請)假處理被害人於臉書「靠北博奕」散發遭詐騙事實,對方告知可協助討回,被害人自108年7月20日至8月27日分6次匯款。108.7.2022時28分108.7.2022時54分108.7.2317時48分108.8.1013時24分108.8.2019時17分108.8.2718時27分2000500050001萬80001萬2萬共6萬 戴偉哲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7000元)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吳家佑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萬元)綠界科技虛擬帳戶(1萬8000元、5000元)10戊○○108年7月4日FB有勝(酉○○)無假投資加入投資賭博遊戲平台,有高投資報酬率,每月分得投資額百分之1,於108年7月10日匯款,事後無法聯繫。108.7.1021時10分1萬 鄧沈秀容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1寅○○108年8月24日LINE霖(丑○○)蚊香(地○○)0000000000(被告丙○○申請)假博奕代操加入「國彩」,騙稱代操已贏取300萬元,需繳90萬元代操費才可領取,嗣允為先交3分之1,即30萬元。於108年8月30日匯款,對方(蚊香)又稱需再匯60萬元,才能開放戶頭,被害人遂再於108年9月3日匯款30萬元。108.8.25108.8.30108.9.32000(賭資)30萬(代操費)30萬(代操費)共60萬2000 何嘉文 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總計詐騙款303萬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