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聖文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75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蘇聖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又被告本案犯行,係於警員尚未發覺前先行自首乙情,有警製偵查報告、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在卷可佐,考量其勇於面對司法,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之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再考量其經濟及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取樣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而毋庸宣告沒收外,連同其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磅秤,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持有毒品時秤重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警卷第21頁),併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愷他命1包⒈即警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⒉鑑定過程及結果(偵卷第68頁):驗前淨重6.639公克,驗後淨重6.63公克,以氣象層析質譜法、液相層析串聯質譜法檢驗結果為愷他命陽性,純度67.9%,純質淨重4.507公克。2愷他命1罐⒈即警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⒉鑑定過程及結果(偵卷第70頁):驗前淨重5.47公克,驗後淨重5.461公克,以氣象層析質譜法、液相層析串聯質譜法檢驗結果為愷他命陽性,純度69.1%,純質淨重3.779公克。3咖啡包(外包裝有XXX字樣)31包⒈即警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⒉鑑定過程及結果(偵卷第90頁):①驗前總毛重146.06公克(包裝總重約46.3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9.76公克。②隨機抽取編號16鑑定,經檢視內含綠色粉末,淨重3.16公克,取0.32公克鑑定用罄,餘2.84公克。以氣象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③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9公克。4咖啡包(外包裝有小惡魔圖樣)78包⒈即警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⒉鑑定過程及結果(偵卷第91頁):①驗前總毛重375.43公克(包裝總重約82.1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3.25公克。②隨機抽取編號101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淨重2.9公克,取0.28公克。以氣象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純度約3%。③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79公克。5咖啡包(外包裝有Aape字樣)89包⒈即警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5。⒉鑑定過程及結果(偵卷第91頁):①驗前總毛重418.55公克(包裝總重約94.6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23.87公克。②隨機抽取編號178鑑定,經檢視內含粉紅色粉末,淨重4.2公克,取0.29公克。以氣象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純度約1%。③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3公克。6咖啡包(外包裝有熊貓圖樣)35包⒈即警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6。⒉鑑定過程及結果(偵卷第91頁):①驗前總毛重181.71公克(包裝總重約3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23.87公克。②隨機抽取編號229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淨重4.01公克,取0.21公克。以氣象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7磅秤1台即警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7。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32號被告蘇聖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聖文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與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23時30分許為警查獲前某時,在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4.507公克)及1罐(純質淨重3.779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1包(外包裝有XXX字樣,總純質淨重2.99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咖啡包78包(外包裝有小惡魔圖樣,總純質淨重8.79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咖啡包89包(外包裝有Aape字樣,總純質淨重3.23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咖啡包35包(外包裝有熊貓圖樣,檢出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以上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合計約23.296公克),將之藏放在其隨身包包內而持有之。嗣警員於110年12月16日23時30分許,前往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之「渡假汽車旅館」113號房內執行臨檢勤務,蘇聖文當場向警方自首持有上揭第三級毒品,並自其隨身包包內,取出上揭第三級毒品及磅秤1台,交與警方扣押,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聖文坦承不諱,並有警員偵查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與扣押物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6張、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愷他命部分)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咖啡包部分)等資料在卷為憑,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之磅秤1台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持有毒品時秤量所用,請同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檢察官陳妍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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