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勝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勝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勝平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書面請求(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703號卷內),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上開規定,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月),亦不得輕於附表所示2罪中之最長刑期(即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所載之有期徒刑8月)。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2罪,各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型態、侵害法益不同,犯罪時間相距約3月,以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誠屬戕害個人身心之犯罪,並考量其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個人之應刑罰性等總體情狀。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2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有期徒刑│102.12.4│高雄地院102年│103.1.16│高雄地院102年│103.2.7│編號1所示│││駕駛動力│3月併科││度交簡字第5495││度交簡字第5495││之宣告刑中│││交通工具│罰金新臺││號││號││,其中併科││││幣2萬元││││││罰金刑部分││││,罰金如││││││,依刑法第││││易服勞役││││││51條規定,││││,以新臺││││││不得定其應││││幣1仟元││││││執行刑。││││折算1日│││││││├─┼────┼────┼─────┼───────┼─────┼───────┼─────┤││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2.9.1│高雄地院103年│103.12.31│高雄地院103年│103.12.31││││級毒品│8月││度審訴字第2015││度審訴字第2015││││││││號││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