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游添丁 被告 游博誌
游長森 游長茂 游文達 游富子 游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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