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家聲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抗字第24號抗告人 宋文康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趙耀民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1樓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27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本院家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何怡穎法官黃永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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