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旺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榮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柏翔櫥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