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22號債權人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甲0000000000聲請發支付命令,查戰地碳燒咖啡館屬獨資商號,有金門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因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無當事人能力,應以其業主為當事人,故本件債務人當事人應為 洪宇辰 ,惟洪宇辰居住於台北縣中和市,非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徐佩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