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陳彧
被 告 吳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19日下午2時36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潘建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陳彧
被 告 吳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19日下午2時36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