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陳彧
被   告  吳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19日下午2時36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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