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8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825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   告  許文雄
       江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825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
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黃國益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許文雄、江玉珠應於因繼承 許嘉倫 即許上帝(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所得遺產為限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
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因繼承許嘉倫即許上帝(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所得遺產為限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