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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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唐建紅
被   告  卓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有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檢附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乙
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於起訴狀陳
報被告之住所係於「新北市五股區」,惟本院就前揭地址寄
送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前述訴訟文書於民國106年4月
12日起即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被
告並未前往領取,有本院106年5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
憑,是依卷附資料顯無從認定「新北市五股區」確為被告之
住所或居所,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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