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張宏任
被 告 松大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八八○○六號移轉命令送達翌
日起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訴外人即債務人鄭仲益離職
之日止,在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
費新臺幣伍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在訴外人鄭仲益每月得向
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
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