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順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順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人若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
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
㈡查被告鄭順志於如附表所示之「漢駿有限公司(下稱漢駿公
司)對帳單」下方空白處偽簽萬成商店負責人「 林堅能 」之簽名,係用以表示萬成商店11月份之貨款尚未交付而為應收帳款,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偵卷第50頁至第51頁),核與告訴人代表人 黃德平 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9頁、第36頁至第37頁),該簽名與對帳單結合後整體觀之,自已具有法律上之用意,而屬刑法上之私文書,被告於偽造「林堅能」之簽名後復持上開對帳單交還漢駿公司以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漢駿公司對應收帳款管理之正確性及林堅能本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㈢又被告於「漢駿有限公司對帳單」下方空白處偽簽「林堅能
」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又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
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於100年11月、12月間,利用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持續將如附件附表所示客戶所交付之貨款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即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為之,行為時間、地點極為密接,所侵害者復為相同之財產法益,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單一之業務侵占罪即為已足。
㈤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身為從事業務之人,竟不勞而獲侵占他人錢財,
所侵占之款項亦高達新臺幣215,100元,價值甚鉅,且為掩飾其犯行,又偽造萬成商店負責人林堅能之簽名,足以生損害於漢駿公司對應收帳款管理之正確性及林堅能本人,犯後迄未能與漢駿公司達成和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除本件外尚無其他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末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林堅能」之簽名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業已交付予漢駿公司以行使,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年11月16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86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
┌──────────┬───────┬────────┬────┐│文書之種類│欄位之名稱│偽造之署押│備註│├──────────┼───────┼────────┼────┤│漢駿有限公司對帳單(│下方空白處│「林堅能」之簽名│私文書││見偵卷第14頁)。││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