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家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李鐵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宋學恒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宋學恒(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住所:金門縣金沙鎮○○里○○0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宋學恒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宋學恒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宋學恒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宋學恒(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不幸於民國104年2月20日亡故,係聲請人列管轄屬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死亡時住所:金門縣金沙鎮○○里○○0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規定,聲請准予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及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及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期限,法律既有明文,自無再予公示催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龔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