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清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0、21、22、23、24、2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清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叁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鄭清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鄭清祿就上開犯罪事實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王麗珍黃傳芳 、成國柱、 盧元炎林寶秀陳勝全 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且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金門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金門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照片等在卷可認,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共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之。
㈢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於執行完畢後,仍不知
悔改,再為本案6次普通竊盜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法治觀念顯然相當薄弱,而如附表所示各次竊取之財物,價值均非甚鉅,且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鑰匙3支,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為供
其犯附表編號1、5、6等3次竊盜犯行所用,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各該次竊盜犯行之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竊盜地點、方式與數量│罪名及宣告刑│├───┼────┼───────────┼────────┤│1│104年1月│鄭清祿至金門縣金城鎮民│鄭清祿竊盜,處有│││29日中午│生路00巷0弄0號前,以自│期徒刑肆月,如易│││12時許│備之鑰匙1支,徒手竊取│科罰金,以新臺幣││││王麗珍所有、車號000-│壹仟元折算壹日。││││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2│104年2月│鄭清祿至金門縣金沙鎮環│鄭清祿竊盜,處有│││9日上午│島東路0段000號前,見黃│期徒刑肆月,如易│││7時許│傳芳所有、車號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鑰匙│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拔,遂徒手竊取該機車│││││。││├───┼────┼───────────┼────────┤│3│104年2月│鄭清祿至金門縣金城鎮金│鄭清祿竊盜,處有│││15日下午│門城00號前,徒手竊取成│期徒刑貳月,如易│││1時許│國柱所有之鐵枝2支。│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4年2月│鄭清祿至金門縣金城鎮賢│鄭清祿竊盜,處有│││15日下午│聚00之0號旁,徒手竊取│期徒刑叁月,如易│││5時許│盧元炎所有之JAGUAR│科罰金,以新臺幣││││SPORTS廠牌銀色自行車1│壹仟元折算壹日。││││輛。││├───┼────┼───────────┼────────┤│5│104年2月│鄭清祿至金門縣金城鎮西│鄭清祿竊盜,處有│││15日下午│海路0段00巷0號「空中大│期徒刑肆月,如易│││5時許│學」前,以自備之鑰匙1│科罰金,以新臺幣││││支,徒手竊取林寶秀所有│壹仟元折算壹日。││││、車號000-000號普通重│扣案之鑰匙壹支沒││││型機車1輛。│收。││││││├───┼────┼───────────┼────────┤│6│104年2月│鄭清祿至金門縣金城鎮民│鄭清祿竊盜,處有│││19日下午│生路00巷0弄0號前,以自│期徒刑肆月,如易│││3時許│備之鑰匙1支,徒手竊取│科罰金,以新臺幣││││陳勝全所有、車號000-│壹仟元折算壹日。││││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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