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禁治產之宣告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慢性精神分裂症,經鈞院於民國88年2月11日以88年度禁字第8號裁定宣告禁治產,茲因聲請人在家長期服藥,已完全康復,能夠處理自身事務,爰依法聲請撤銷禁治產之宣告等語,並提出88年度禁字第8號裁定書影本、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為證。
二、按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民事訴訟法第619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88年2月11日經本院以88年度禁字第8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民事聲請卷查明屬實。又經本院訊問聲請人時,聲請人對本院之點呼、人別訊問及其工作狀況均可正確反應及回答,且聲請人自陳:「已經沒有向別人借錢或賭博,業已經半年沒有吃藥或就醫了,因已經正常了,所以請求撤銷。」等語,可見其智識正常且均已能切題回答;又經本院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周士雍 所為鑑定結果,經認:聲請人為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於88年間因精神症狀嚴重,有幻聽、被害妄想症及暴力傾向等,且有賭博惡習,經多年治療,目前精神狀態穩定,已無幻聽、妄想、暴力等精神病症,亦已戒除賭博惡習,目前與子女居住,以務農為生,日常生活作息及經濟皆可自主,其思考、理解判斷能力亦較先前改善,足以處理自身事務等情,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足憑。準以,本院審驗聲請人之心神狀況,並採認上述鑑定意見,及其配偶 劉美娜 陳稱:聲請人先前之病況已經沒了,且小孩已經長大,戶籍資料尚有父親禁治產之記載,恐對小孩不好等情,認聲請人其禁治產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揭規定,准撤銷聲請人之禁治產宣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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