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第1749地號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之價值,依起訴時該土地之客觀交易價值(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700元為基準)核定後應為新臺幣(下同)96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8,261元,尚欠2,310元,並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2,3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