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7號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建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伍拾陸萬貳仟零陸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