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5號原告甲○○被告乙○○原住臺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公示送達民國94年5月4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4年7月6日、94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94年10月25日下午2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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