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1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公示送達民國94年6月13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4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94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