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原告虎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多賢 被告 林亞倫 上列被告林亞倫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虎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