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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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7號上訴人即被告雲山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9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2,583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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