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26號原告 范煥城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被告 謝香雲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六○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備位請求被告給付兩造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之裁判,就彼此婚後財產範圍之特定,及被告有無對原告另負侵權行為等債務,尚需以原告先位主張,而已移由本院民事庭以105年度訴字第460號事件繫屬中之兩造爭執法律關係結果如何為據,本院遂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