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728號原告 王張淑慧 被告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2月4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5年2月17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