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移調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甲○○聲請人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辛○○相對人戊○○相對人己○○相對人乙○○相對人兼上三人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家移調字第23號給付生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陳世博書記官陳賜福通譯洪嫈媛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甲○○聲請人代理人蔡雲卿律師相對人丁○○
丙○○辛○○相對人兼戊○○、己○○之代理人:庚○○相對人乙○○代理人:庚○○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同意接受相對人等委託之私立長榮養護院,代為照顧直至終老。相對人等應於97年8月18日前負責協助聲請人遷入至長榮養護院之事宜。
二、相對人等人同意支付前開養護費用,連同聲請人所需之日用品(衛生紙、紙尿褲等)及聲請人每月固定看診費用,共每月新台幣(下同)21,000元整,直至聲請人終老。並同意於每月五日前,由相對人庚○○將丁○○、丙○○、戊○○、己○○、辛○○、庚○○等之負擔費用,共18,000元,相對人乙○○將其負擔部分費用3,000元,各自匯入:帳號:
00000000、戶名: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伯特利會總會附設花蓮縣私立長榮養護院。
三、相對人等人同意於每週週末,輪流前往長榮養護院探視聲請人,直至聲請人終老。
四、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交關係人閱覽:
相對人乙○○代理人:庚○○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