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法定代理人 陳約翰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僅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僅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此觀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係由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自為聲請,既非由上開法定得為章程變更之聲請人,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未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之,於法亦屬未合,然縱經補正,於法亦應駁回本件之聲請,故不另裁定命補正;再者,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之捐助人、董事、利害關係人於有上揭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法定事由,固得另案聲請為該會捐助章程之變更,然應於聲請前注意聲請法定要件及聲請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聲請人就其新成立之部分分事務所亦似尚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合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