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78號
原   告  卓岳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錦煌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
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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