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甲○○被告乙○○
(另案在監執行)上列被告乙○○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陳玉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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