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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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57號聲請人 葉兆隆 相對人 葉范梅英 關係人 葉桂蘭
葉蘭嬌 葉兆斌 葉兆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 業兆斌 」、附表中關於「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葉兆斌」「新竹縣○○鎮○○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