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2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2301號
原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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