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2301號
原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