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查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筌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反訴部分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
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