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87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被告乙○○、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損害賠償事
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52,417元,應繳裁判費1,
具狀起訴,惟迄未提出委任狀,其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上開二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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