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叁仟玖
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元之逾期費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