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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