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3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坤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3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坤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