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聲請,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