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押)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連雅婷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