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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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小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小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院經核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