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與編號一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以前,而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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