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89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