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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