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3年度訴字第33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一案,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振嘉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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