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上訴人因民國95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再提起上訴,本院將被上訴人刑案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份改判有罪,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份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