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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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61號原告 黃典隆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 洪慶麟 被告 黃聖涵
陳鈺雯 莊政達 蕭艿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心怡